{"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3-01-13-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3-01-13-修正","順序":90,"條號":"第七十條","內容":"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院、所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3-01-13-修正:90","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