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8-07-17-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條","內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8-07-17-修正:28","立法理由":"有關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等規定，目前實務上已從寬處理，並為連結退保前後保險事故之因果關係，爰以同一傷病為限，將二項予以合併，並酌作修正。\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