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01-12-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01-12-修正","順序":39,"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抵銷之。\n　　前項保險給付之抵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01-12-修正:39","立法理由":"一、勞保基金之運用已增列被保險人貸款項目，為免被保險人無法清償貸款，影響基金之保險財務健全，宜增列但書規定，供作被保險人如有貸款尚未償還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核發給付扣抵之依據。\n　　二、於第二項增列保險給付之抵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3-01-1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