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01-12-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01-12-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n　　前項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n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01-12-修正:66","立法理由":"一、勞保用藥種類與價格表之訂定，關係保險人核算藥費之依據，爰於第一項予以增列。\n　　二、保險人執行保險醫療給付業務，較能瞭解診療費用支付報酬之水準，故有關診療費用支付標準及用藥種類與價格，宜由保險人擬訂，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