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03-31-修正:7"],"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03-31-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n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03-31-修正:7","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誤解中央主管機關即為保險人，爰將現行「設中央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並為保險人」修正為「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以資明確；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勞工保險業務委託辦理之規定，並將第二項併入第一項規定，文字酌作修正。\n　　二、配合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層級之提升，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n　　三、第三項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及第二項之增訂，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95-02-2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