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03-31-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03-31-修正","順序":96,"條號":"第六十五條之四","內容":"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03-31-修正:96","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確保年金給付之實質購買力，其給付金額宜適時調整，爰設本條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