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11-06-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11-06-修正","順序":79,"條號":"第五十八條之二","內容":"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n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11-06-修正:7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