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11-06-修正:84"],"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11-06-修正","順序":84,"條號":"第六十二條","內容":"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11-06-修正:84","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