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09-11-06-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09-11-06-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六十三條之四","內容":"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n　　一、配偶：\n　　　(一)再婚。\n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n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n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n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法條編號":"01148:01148:2009-11-06-修正:8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對象均有規範一定條件，如其喪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則應予停發。\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