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1-04-08-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1-04-08-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七十四條之二","內容":"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n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　　被保險人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1-04-08-修正:11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方便民眾申領老年給付，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請領本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時，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n　　三、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民年金施行後，勞工在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體系均有年資，惟勞工可能勞工保險年資較短，無法符合老年年金給付之保險年資條件。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於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而併計他保險之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n　　四、另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期間發生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僅得擇一請領相關保險給付。\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