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1-04-08-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1-04-08-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門診給付範圍如左：\n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n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n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n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1-04-08-修正:55","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文字修正。\n　　二、為防止被保險人濫用醫療資源，抑制過度或不適當之醫療，目前世界實施醫療保險之國家，多已採行由被保險人負擔部分醫療費用措施。本保險為防止被保險人濫用醫療資源，消除醫療之弊端，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門診醫療費用之百分之十。惟為顧慮被保險人之負擔能力，另訂但書規定，其負擔金額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金額為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