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1-04-08-修正:6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1-04-08-修正","順序":62,"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刪除）","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1-04-08-修正:62","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n　　二、失能給付與醫療給付分屬不同給付項目，且被保險人需符合各該給付規定始得請領。另被保險人身體部分遺存障害雖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惟其餘未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有醫療之必要，而醫療給付又已移由全民健康保險處理，爰予刪除。\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