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2-11-20-修正:10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2-11-20-修正","順序":102,"條號":"第六十八條","內容":"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由保險人按編製預算之當年六月份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五點五全年伸算數編列預算，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2-11-20-修正:102","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之制定施行，將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經費之撥付機關改為中央主管機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0-06-3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