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3-12-24-修正: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3-12-24-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n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n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3-12-24-修正:3","立法理由":"一、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已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開辦而移出；另就業保險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後，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已無存在必要，爰修正第一款普通事故保險種類，刪除醫療給付及失業給付之給付項目。\n　　二、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該給付係為補助勞工因障礙致工作能力或所得減損之經濟生活保障目的。此所定失能給付即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之「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