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15-06-15-修正:6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15-06-15-修正","順序":61,"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醫療給付不包括法定傳染病、麻醉藥品嗜好症、接生、流產、美容外科、義齒、義眼、眼鏡或其他附屬品之裝置、病人運輸、特別護士看護、輸血、掛號費、證件費、醫療院、所無設備之診療及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未包括之項目。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輸血者，不在此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2015-06-15-修正:61","立法理由":"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已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將痳瘋病名稱修正為漢生病，其第二條第二項並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由各主管機關配合修正之。又該疾病業經行政院衛生署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公告為第三類傳染病，已含括於法定傳染病項目中，爰將「痲瘋病」文字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11-04-08-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