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1-04-13-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之一","內容":"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n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2","立法理由":"一、由於工業自動化及經濟循環，影響間有投保單位大批裁減資遣勞工，其中不乏中、高年齡者，於遽然離職後，因轉業困難，不僅無法繼續參加勞保，且未達老年給付條件，致老年生活無從保障，爰增訂本條第一項，俾利繼續加保至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惟為防止浮濫，乃對續保資格加以限制，即規定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者，始得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又該等人員因已非在職勞工，故僅須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即可。\n　　二、本條繼續加保者，因其性質與其他被保險人不同，其續保後有關問題，宜另訂辦法補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88-01-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