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1-04-13-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n　　前項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投保單位得委託其所隸屬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之。\n　　保險人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人數、工作情況及薪資，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或會員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n　　前項規定之表冊，投保單位應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3","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3-0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