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1-04-13-修正","順序":19,"條號":"第十四條之一","內容":"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n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1-04-13-修正:19","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3-0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