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1-04-13-修正:9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1-04-13-修正","順序":92,"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n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1-04-13-修正:92","立法理由":"一、考量現行職業災害死亡之被保險人，其死亡給付較普通事故增給十個月，爰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除發給喪葬津貼外，其有遺屬者，並依普通事故給付標準發給遺屬年金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n　　二、第二項明定職業災害遺屬津貼之給付標準。\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8-07-17-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