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5-12-30-修正:39"],"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39,"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Ｘ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39","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有關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n　　二、條文「助產士」下均增列「等」字；另增列Ｘ光照片之中文譯名。","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03-0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