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5-12-30-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41,"條號":"第二十九條之一","內容":"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41","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12-11-20-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