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5-12-30-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42,"條號":"第三十條","內容":"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42","立法理由":"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之一致，有將本條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五年之必要。","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2012-12-04-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