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48:01148:2025-12-30-修正:50"],"data":{"法律編號":"01148","法律編號:str":"勞工保險條例","版本編號":"01148:2025-12-30-修正","順序":50,"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法條編號":"01148:01148:2025-12-30-修正:50","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