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1976-01-06-制定:39"],"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1976-01-06-制定","順序":39,"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辦理考績程序如左：\n　　一、警監之考績，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轉銓敘部核定。\n　　二、警正、警佐之考績，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核定，或由省（市）政府轉銓敘機關核定。","法條編號":"01167:01167:1976-01-06-制定:39","立法理由":"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長官、副長官應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之考績均由所屬機關辦理。本條關於警察人員辦理考績之程序，係基於加強組織層級之指揮監督關係而作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