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1983-11-11-修正:18"],"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1983-11-11-修正","順序":18,"條號":"第十六條","內容":"警察官初任、晉階、升等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n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審定後，呈請總統任官。\n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任官，或由省（市）政府核轉銓敘機關審定後，報內政部任官。","法條編號":"01167:01167:1983-11-11-修正:18","立法理由":"「官」為國家名器，其初任、晉階、升等均應任官一次，以示隆重，并按官等高低分別規定層請　總統任官或報由內政部任官。","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1976-01-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