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1997-05-06-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1997-05-06-修正","順序":10,"條號":"第九條","內容":"警察人員由內政部遴用及管理，或交由省（市）政府遴用及管理。","法條編號":"01167:01167:1997-05-06-修正:10","立法理由":"依照警察法第五條：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二條：警政署承內政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同條例第七條：警政署設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為符以上各法之規定，本條特規定以由中央統一管理為原則，一旦大陸光復，仍得交由省（市）政府遴用及管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1976-01-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