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02-06-20-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三條","內容":"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n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晉階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法條編號":"01167:01167:2002-06-20-修正:15","立法理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連續二年考績列甲等或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然本條例第十三條卻仍規定警察人員須任本官階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者，始取得晉階任官資格，與公務人員相較，顯不相當，為符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爰將本條第一項作修正，俾與公務人員升等規定一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1997-05-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