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02-06-20-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02-06-20-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四條","內容":"辦理考績程序如左：\n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n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法條編號":"01167:01167:2002-06-20-修正:40","立法理由":"一、按八十六年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布後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及八十六年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配合修正警察人員考績之核轉程序。\n　　二、另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第二款警政、警佐之考績由省政府轉銓敘機關核定之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