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04-08-19-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六條","內容":"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n　　一、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n　　二、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撫卹金。\n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n　　第一項第二款加發撫卹金標準，在不重領原則下，比照退休金加發標準發給。\n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法條編號":"01167:01167:2004-08-19-修正:44","立法理由":"一、警察工作具危險性，且因公殉職員警以年輕資淺者居多，為加強照顧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遺眷之生活並獎勵其功績，以警員為例，其底薪未達年功俸最高級四五○元者，其撫卹金均提高以四五○元為計算標準，可增加撫卹金之給與。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　　二、另為期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遺族現仍支領年撫卹金者，其年撫卹金之給與準用規定，爰予增列第二項。\n　　三、增訂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撫卹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撫卹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