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04-08-19-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04-08-19-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n　　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及人事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法條編號":"01167:01167:2004-08-19-修正:52","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係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應任官資格考試之警官學校及警察學校畢業生，在未取得任官資格前，得先派代職務。」規定分發警察機關派（任）「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據以管理。因前開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其授權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2002-11-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