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18-05-29-修正:51"],"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18-05-29-修正","順序":51,"條號":"第三十七條之一","內容":"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1167:01167:2018-05-29-修正:51","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現行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規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利義務，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訂前開辦法之授權依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2002-11-19-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