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18-05-29-修正:56"],"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18-05-29-修正","順序":56,"條號":"第四十條之一","內容":"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n　　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依有關法令進用之其他現職警佐待遇人員，準用前項辦法。","法條編號":"01167:01167:2018-05-29-修正:56","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