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21-12-07-修正:41"],"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21-12-07-修正","順序":41,"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n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n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法條編號":"01167:01167:2021-12-07-修正:41","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67:2007-06-15-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