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67:01167:2025-01-0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1167","法律編號:str":"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版本編號":"01167:2025-01-0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二條","內容":"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下：\n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n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n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n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n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n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法條編號":"01167:01167:2025-01-07-修正:15","立法理由":"為統一法律用語，爰修正文字。","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