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02,"條號":"第八十六條","內容":"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第三款之規定者，依各該有關處罰之法律處斷。","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2","立法理由":"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或其助選員之言論，常有不擇手段嘩眾取寵，敗壞選風，甚至影響社會之安定者，特訂定本條，依其言論違反社會性程度之不同分別加以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