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03,"條號":"第八十七條","內容":"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3","立法理由":"本條旨在維護社會安定，維持選舉秩序，對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加重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