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08,"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或演講，散布虛構事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08","立法理由":"為端正選風，維護優良競選風度，公平競爭起見，特訂定本條，對散佈虛構之事實以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為目的者加以處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