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1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13,"條號":"第九十七條","內容":"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五條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n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13","立法理由":"為端正選風、維持選舉秩序及維護公平競選原則，特訂定本條，對違反本法規定而未及違反社會性者處以罰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