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2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20,"條號":"第一百零三條","內容":"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n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n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n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不服取締者。","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20","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提起之要件及程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