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2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25,"條號":"第一百零八條","內容":"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n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n　　二、縣（市）議員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n　　三、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n　　前項各款所稱該管法院，指選舉、罷免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25","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