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9,"條號":"第十五條","內容":"有選舉權人在其本籍或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區域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n　　前項本籍如係新設定者，仍應於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9","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公職人員區域選舉之選舉人資格。","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