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2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29,"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名冊，應以各該團體造報之會員名冊為準，由戶籍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喪失會員資格之選舉人，仍應在原團體行使選舉權。\n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聲明在工作地投票者，應另行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29","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人名冊之編造。","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