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8"],"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48,"條號":"第四十一條","內容":"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其選舉區依左列規定：\n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以山胞為選舉區，並得劃分為平地山胞、山地山胞選舉區。\n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由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出者，以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內之山胞劃分選舉區。","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8","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