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5"],"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5,"條號":"第四條","內容":"選舉人、候選人年齡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二十日為準，並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者，均仍依原投票日計算。","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5","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標準。","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