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59"],"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59,"條號":"第五十條","內容":"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n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者亦同。\n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辦理其他競選活動。","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59","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機關之印發選舉公報，期使選舉人能正確地認識候選人，以為其選賢與能之參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