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9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90,"條號":"第七十六條","內容":"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90","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之成立。為避免個人間之政治恩怨或罷免案被反覆提出，並規定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罷免案宣告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