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0"],"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10,"條號":"第八條","內容":"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n　　省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n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但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而改派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0","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取消中央、省巡迴監察員，其監察工作由中央、省選舉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幕僚單位負責辦理，並顧及省選舉委員會選監業務之需要，爰將第二項所定省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修正為「五人至二十三人」，以應實際需要。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則維持現制。\n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n　　四、第五項之後增列但書規定，俾應實際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