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13"],"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113,"條號":"第九十二條","內容":"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13","立法理由":"為端正選風，避免以傳聞不實之謠言，以訛傳訛，或故意歪曲事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爰將本條所定「散佈虛構事實」修正為「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並增列「錄音、錄影或他法」以應實際需要。","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