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32"],"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132,"條號":"第一百零六條","內容":"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n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n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決無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132","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之提起要件與程序，及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經判決無效之效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1980-05-0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