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3-06-28-修正:4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3-06-28-修正","順序":44,"條號":"第三十八條","內容":"登記為侯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視實際需要預計，先期公告。但村、里長侯選人得免繳納。\n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為零票；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3-06-28-修正:44","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刪除監察委員得免繳保證金之規定，以防止候選人濫行登記。\n　　二、第二項增加有關監察委員得所繳保證金不予發還標準之規定。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納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